兒童性侵害定義
兒童的定義: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
凡是違反兒童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兒童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兒童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
兒童性侵害種類
1、 個人性侵害:
任何人對一位兒童做出性接觸、性騷擾、性謀利、性猥褻等行為達到興奮或滿足其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均稱為兒童性侵害行為。不論加害人是否使用權勢,乘機暴力脅迫或受害兒童出於自願,均構成犯罪事實。
2、 兒童性侵害集團:
任何人或集團對一個或一群兒童集體性侵害、性騷擾、性謀利、性猥褻等。集團份子交換資訊/色情圖片/受害兒童,以繼續兒童性侵害。
3、 性接觸:
任何人不適當的接觸/愛撫兒童身體/性器官/乳房等
任何人要求兒童不適當的接觸/愛撫他人的身體/性器官/乳房等
任何人企圖與兒童性交
任何人強暴兒童
任何人利用兒童的信任或無知,勸誘或利誘兒童參與性行為
任何人利用性行為來懲罰兒童
任何人利用性行為來控制兒童
4、 性交易:
勸誘、利誘或暴力強迫兒童從事性交易以換取金錢、衣食、住
所、毒品或逃避暴力毒打。
5、儀式的性侵害:
兒童在偽裝的宗教或死亡儀式中,遭受性侵害。
6、性謀利:
任何人利用兒童的身體謀取利益
任何人利用兒童散佈猥褻或色情文書,藉此謀利者
7、性剝削:
任何人利用兒童滿足其性慾
任何人利用兒童達到自身興趣的色情行為
8、性暴露:
任何人向兒童暴露身體或私處
任何人向兒童出示色情圖片/刊物
任何人要求兒童觀賞色情表演/節目或A片
任何人故意讓兒童看見性交行為或聽見性交行為
9、性猥褻:
任何人打猥褻電話給兒童
任何人對兒童做猥褻暴露
任何人對兒童做出性愛/性交舉動
任何人用不適當的言語動作,以挑引起兒童性慾的行為
任何人對兒童散佈猥褻文書、或要求兒童散佈猥褻文書
10、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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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言語騷擾:
用性方面的笑話、語言、調戲、揶揄、嘲諷、攻擊兒童
或以不堪入耳的穢言穢語批評兒童
批評或質問兒童的容貌、身體、體態
引誘或邀約兒童參與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活動
B、行動騷擾:
對兒童毛手毛腳,做不必要的身體接觸或身體私密處的觸摸、猥褻、強制猥褻
偷窺兒童如廁、更衣、洗澡
在公共場所惡意碰撞、觸摸兒童
C、 權力騷擾:
任何人因親屬(家長對兒童)、監護(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的兒童)、教養(教職員對學生)、救濟(社福單位職員對被收容照顧的兒童)或業務,用權勢威脅兒童索取性,以滿足其自身之性慾需求。
任何人對兒童表達性語言或性涵意的身體行為。
D、視覺騷擾:
出示色情圖畫、照片、影片、書刊給兒童看、要求兒童寄發此資料或色情信函給他人,或要求兒童出示此資料給其他兒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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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庭亂倫:
家庭亂倫可能發生在:
父女之間(含親生父女,繼/養父女)
母子之間(含親生母子,繼/養母子)
父子之間(含親生父子,繼/養父子)
母女之間(含親生母女,繼/養母女)
手足之間(含親生手足,繼/養手足)
家族之間
12、家庭外的性侵害:
陌生人、認識的人、成人、青少年、兒童均有可能。
性侵害內容
性侵害及性傷害中含有
1、 憤怒(anger):
用性侵害來表達內心的痛苦、發洩內心的憤怒。他們藉著傷害受害兒童的身體來紓發其不滿情緒,達到發洩及報復的目的。此類性侵害事件約占40%(Grogh,1979)。
2、 攻擊(aggression):
加害者將性與攻擊及暴力結合。他們虐待、折磨受害者,並從其中得到快感。
3、 權力(power):
加害者藉著性來控制受害者,展現無比的權力,受害兒童的臣服及順從能夠彌補加害者內心的不平與不滿。
4、 無助(helplessness):
加害者藉著性來表達內心的無助,他們常無法在正常的世界與人發展正常的情感關係,這種無助藉由性侵害表達出來。
5、 性(sex):
性是加害者表達其感受(憤怒、無助)及需求(權力、攻擊)的一種方式。
6、報復(revenge):
加害者藉著性侵害兒童來達到打擊其家人的目的,孩子成為帶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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