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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86)訓(一)字第八六○八四四八一號
教育部函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教育局、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公私立大專院校、國立中小學校
主 旨:函送「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修正本暨附件乙份,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各級學校即日起據以執行。
說 明:
一、原要點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實施半年以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大
致均能遵照規定辦理,惟仍有未能依時限通報或事件歸級別不符之情形,
為周延通報運作流程,發揮功能,特參採各單位意見予以修正,修正重點
如下:
(一)修正要點第四點通報流程,除維持原先國中以下學校及幼稚園甲級事
件通報副本逕傳本部國教司外,增列並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
接獲學校通報後,迅速於十二小時內,將核處情形再一次電傳至本部
國教司。
(二)將校園事件程度劃分等級表原列乙級之「媒體披露或足以引發社會關
切者」、「受社會關注安全維護事件」、「衝突事件引發社會關切者
」,修正部分文字後提列為甲級,並將重大影響社會治安事件「擄人
勒贖綁架」、「嚴重性犯罪事件」 ,明列於甲級。
(三)修正校園事件程度劃分等級表丙級(中等)通報要求及類型,將原即
時通報修改為與丁級(輕度)相同,由學校定期整理陳報,並修正部
分文字。
(四)修正要點第八點:省(市)縣(市)政府教育廳局應將通報事件資料
,每半年依函送格式彙整數據,陳報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五)修正即時通報表格式,備註欄增列本部國教司、軍訓處傳真機號碼,
詳 加說明,並仍以使用修正後之單一表格為原則。
(六)彙整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通報網路一覽表,
作為修正要點之附件,並隨時或定期更新。
二、請落實執行校園事件通報管理制度,以強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
聯繫應變暨危機處理功能。
三、檢附「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暨附件乙份。
部 長 吳 京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
一、為建立校園事件通報管理制度掌握校園事件發生之資訊與發展趨勢,以提升訓
輔工作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園事件之通報管理,依作業內容區分為「即時通報」與「定期彙報」:
(一)即時通報:指實際發生事件之學校,於事件發生後或於獲知事件發生後,
立即以 傳真及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通報作業。
(二)定期彙報: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期將通報資料進行彙整之作業事項。
三、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凡發生校園事件分類綱要(如附件一)所列舉之學生意外事
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學生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及兒童少年
保護事項等五大類之各種事件,其程度達到校園事件程度劃分等級表(如附件
二)之重度以上者 ,須立即循通報系統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四、校園事件之即時通報流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循軍訓系統,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循業務系統,說明如下:
┌───────────────┬────────────────────┐
│ 學 校 層 級 │ 通 報 對 象 │
├─────┬─────────┼────────────────────┤
│大專院校 │公私立大專院校 │正本─傳教育部(軍訓處、省(市)縣(市)│
│ │ │ 立大學加傳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
│ │國立高中職 │正本─傳教育部(軍訓處) │
│ ├─────────┼────────────────────┤
│ │省立高中職 │正本─教育廳(軍訓室) │
│ │ │副本─傳教育部(軍訓處) │
│ ├─────────┼────────────────────┤
│高中職校 │直轄市高中職 │正本─教育廳(軍訓室) │
│ │ │副本─傳教育部(軍訓處) │
│ ├─────────┼────────────────────┤
│ │縣市屬高中職 │正本─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傳教育廳(│
│ │ │ 軍訓室) │
│ │ │副本─教育部(軍訓處) │
├─────┼─────────┼────────────────────┤
│ │國立國民中小學 │正本─傳教育部(國教司) │
│ ├─────────┼────────────────────┤
│ │省屬各縣(市)國民│正本─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傳教育廳(│
│ │中小學 │ 第四科)及教育部(國教司) │
│ │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甲級事件) │
│ ├─────────┼────────────────────┤
│國民中小學│直轄市國民中小學 │正本─傳教育局(主管科)─傳教育部(國教│
│ │ │ 司) │
│ │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甲級事件) │
│ ├─────────┼────────────────────┤
│ │金門連江地區 │正本─傳教育局(主管科)─傳教育部(國教│
│ │ │ 司) │
│ │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甲級事件) │
├─────┼─────────┼────────────────────┤
│ │臺灣省各縣市幼稚園│正本─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傳教育廳(│
│ │ │ 第四科)及教育部(國教司) │
│ │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甲級事件) │
│ ├─────────┼────────────────────┤
│幼 稚 園│直轄市幼稚園 │正本─傳教育局(主管科)─傳教育部(國教│
│ │ │ 司) │
│ │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甲級事件) │
│ ├─────────┼────────────────────┤
│ │金門連江地區 │正本─傳教育局(主管科)─傳教育部(國教│
│ │ │ 司) │
│ │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甲級事件) │
└─────┴─────────┴────────────────────┘
五、即時通報時限:
(一)甲級事件之速報: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遇有甲級(極重度)事件,應於事件發
生時或獲知事件發生後,即以電話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件內容與處理
概況,並依第四點通報流程,於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執行傳真通報程
序,各縣(市)政府則應於接獲學校通報表十二小時內,填具核處情形,
分別傳真教育部(國教司)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高雄市僅傳教
育部)。
(二)乙級事件通報:各級學校遇有乙級(重度)事件,應於事件發生後或獲知
事件發生後,依照第四點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傳真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乙級以下事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處,免報教育
部)。
(三)丙級(中等)事件得免報,惟學校應定期彙整數據,陳報上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 彙報教育部。
(四)對於具有延續性質之各類事件,學校應依(一)、(二)項規定,即時通報處
理概況,續以電話保持密切聯繫,並於事件處理終了時,詳實填具通報表
進行傳真通報作業。
六、校園事件之通報以事件為單位,同一事件若涉及多項類別,則歸入最主要項目
中(例如颱風災害造成設施倒塌傷及人員,應列為第二類校園安全維護事件中
的○2颱風災害,而不列入第一類校園意外災害類別中);若涉及多校學生共
同參與,各校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承辦人員於接
獲通報後,應合併各校發生事例,歸併為同一事件,以單一事件進行處理。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立校園事件通報傳真專線或指定特定之傳真號碼進
行通報作業,並將傳真號碼及聯絡人員名單,函知所屬學校及幼稚園並副知上
級機關,遇有異動,應於業務交接後一週內或號碼更改後一週內,函知所屬學
校、幼稚園並副知上級機關。
八、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校園通報管理系統之資料按月彙整,每半年彙送上
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逐級層報,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彙整,陳報部長
核閱。
九、教育部每年應就校園事件資料,指派專人進行整理或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案研
究作成報告,擬具建議,提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教育工作人員使用。
十、本項業務工作承辦人員應善盡保護當事人與學校之責任,除經指定之發言人對
外發佈消息外,不得對外公開案情,通報資料陳閱後應予編號,妥善歸檔保存
。
十一、校園事件之處置若遇有學生身心調適問題,學校輔導人員應積極介入處理,
以避免學生身心受到傷害。
十二、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若查知違反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之事例,除依本要點進行通報外,須同時依相關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國民中小學發現有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學生,即依國民中小
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進行通報。
十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求,訂定緊急事件處理原則或要點,規範
人員編組與作業程序,督促所屬學校切實執行,落實校園事件通報管理工作
。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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