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 黃 主 文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兒童福利法第十條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
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
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本
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 長就本部人員派兼之。
第 五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
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七 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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